(2017)甘0321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唐惠清与董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惠清,董好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21民初1065号原告:唐惠清,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被告:董好斌,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唐惠清与被告董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惠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好斌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惠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董好斌偿还借款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8日董好斌以急用钱为由,向唐惠清借款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次日还款,到期后,至今尚未偿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唐惠清提供了董好斌向其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于证实董好斌向唐惠清借款8000元的事实。虽董好斌经本院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质证意见,但经本院审查,唐惠清提供的证据形式完整、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其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8日,董好斌向唐惠清借款8000元,并给唐惠清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唐惠清人民币捌仟元正(¥8000),借款:蓝天驾校董好斌”。至今经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董好斌向唐惠清借款,并出具借条1张,借贷关系成立。原告主张的借款31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证实,予以认定。故唐惠清要求董好斌偿还借款8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董好斌偿还唐惠清借款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20元,由董好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玉梅人民陪审员 吴学龙人民陪审员 杨祥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增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