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建民、陈凤花等与高继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民,陈凤花,高继龙,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5民初1213号原告:李建民,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陈凤花,女,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上列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宝金,河北刘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继龙,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44号春盛写字楼二三层。负责人:杨建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杰,男,该公司职员。原告李建民、陈凤花与被告高继龙、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民、陈凤花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宝金、被告高继龙、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建民、陈凤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李建民医疗费6694.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450元、误工费2400元、护理费700元、交通费120元、鉴定费600元、车辆损失85300元、车损鉴定费4000元、施救费2000元,共计102654.01元;赔偿原告陈凤花医疗费43993.1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65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720元、残疾赔偿金56498元、抚养费5732元和11464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155297.1元。二原告共计要求赔偿257951.11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高继龙驾驶冀G×××××号轻型普通货车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宣化区××××路段,掉头过程中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建民驾驶的冀G×××××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高继龙、李建民及乘坐李建民驾驶车辆的陈凤花、宋鹏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高继龙负全部责任。被告高继龙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诉至法院。高继龙辩称,我听保险公司的,该保险公司赔付的他们赔偿,该我赔偿的我赔偿。保险公司辩称,我公司愿意在交强险各分项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承担,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无异议。被告高继龙驾驶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2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二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高继龙为二原告垫付共计216000元及手机修理费2500元。被告方对原告李建民主张的医疗费6694.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450元、护理费700元及对原告陈凤花主张的医疗费43993.1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方对以下事项存有异议,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李建民主张的误工费应按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认可1200元。因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李建民误工费以1200元确认;2.原、被告均认可李建民交通费100元,本院予以100元确认;3.原告李建民主张鉴定费6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被告保险公司不认可原告李建民主张的车辆损失85300元。因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书是鉴定人依据受损车辆的具体情况,依据其专业知识做出的评估,具有科学性和正当性,被告保险公司未提出不予认可的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该证据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对该费用予以支持;5.原告李建民主张的车损鉴定费4000元,有其提供的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6.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施救费的发票,证实原告花费施救费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7.原告陈凤花主张的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6000元、鉴定费12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8.原告陈凤花主张误工费而提供的误工证明及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和单位营业执照,证实其每天收入110元,据此计算误工费16500元,本院予以支持;9.本院根据原告陈凤花就医地与居住地的距离,酌情认定交通费400元;10.原告陈凤花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及支付首付款的收据和契税的收据以及采暖费的收据,可以证实原告夫妻二人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应按城镇居民对待。被告方对原告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无异议,故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5649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196元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李建民因本次事故所受损失为:医疗费6694.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450元、误工费1200元、护理费70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600元、车辆损失85300元、车损鉴定费4000元、施救费2000元,共计101434.01元;原告陈凤花因本次事故所受损失为:医疗费43993.1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16500元、护理费6000元、交通费400元、残疾赔偿金5649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196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154977.1元。二原告共计要求赔偿256411.11元。本院认为,被告高继龙驾驶机动车因疏忽大意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因其对本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故应对原告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高继龙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0000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再由被告高继龙赔偿。因本次事故还造成另外两名伤者受损,故三名伤者应按照受损比例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范围内受偿。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二原告5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二原告74800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二原告2000元。剩余174611.1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70000元,由被告高继龙赔偿二原告4611.11元。被告高继龙为二原告垫付共计216000元及手机修理费2500元,其中2500元被告高继龙明确表示放弃,是对自己享有私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另外216000元,二原告应当返还,由保险公司直接汇入被告高继龙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建民、陈凤花40411.11元(汇入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宣泰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陈凤花,帐号:62×××89);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继龙211388.89元(已扣除高继龙应当赔偿李建民、陈凤花的4611.11元,汇入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户名:高继龙,帐号:62×××89);三、驳回李建民、陈凤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9元,减半收取计2585元,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2539元汇入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宣泰农村商业银行,户名:陈凤花,帐号:62×××89),由李建民、陈凤花负担46元。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洪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海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