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晓峰、河北鸿福典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峰,河北鸿福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95-1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峰,男,201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鸿福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大街永辉花园门口,机构代码:07747373-8。法定代表人马民格,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应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归还原告李晓峰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执字第8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杜书军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