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海峰申请李跃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峰,吴海波,李跃腾,刘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1执17号申请执行人吴海峰,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申请执行人吴海波,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李跃腾,地址邵东县。被执行人刘芝华,地址邵东县。本院在执行吴海峰、吴海波与李跃腾、刘芝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彭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奇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