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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传军与黄正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军,黄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86号申请执行人刘传军,男,1963年1月27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黄正红,男,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57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黄正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10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传军与被执行人黄正红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邓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