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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韩子辉与景为莉、高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子辉,景为莉,高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334号原告韩子辉,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被告景为莉,男,1972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高国华,男,1980年5月17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负责人:廖卫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跃,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子辉诉被告景为莉、高国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子辉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子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子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子辉负担。审 判 长  闫学稳审 判 员  王建法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梦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