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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涛与许春宏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许春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27号申请执行人刘涛,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608130119,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人寿保险公司家属楼2单元601室。被执行人许春宏,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304280521,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怡馨家园2号楼1单元603室。本院在执行刘涛申请执行许春宏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龙审判员  刘 铁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