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志峰与石家庄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峰,石家庄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徐志峰,男,汉族,1980年9月,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人,住南楼乡良下村。被执行人石家庄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培根,总经理。徐志峰与石家庄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依据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初2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5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