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成都市成华区安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丹、陈秀群、内江市市中区联信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成华区安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丹,陈秀群,内江市市中区联信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68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成华区安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丹被执行人陈秀群被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联信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成华区安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丹、陈秀群、内江市市中区联信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找到被执行人张丹名下车辆一辆,该车辆本院已进行查封。根据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内江市市中区联信互助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房产,已抵押给本案的申请人,但该房屋皆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