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严彩莲、江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彩莲,江某,昭平县进业砂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51号申请执行人严彩莲。申请执行人江某。被执行人昭平县进业砂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彩莲、江某与被执行人昭平县进业砂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海事纠纷一案,经过对被执行人昭平县进业砂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严彩莲、江某实现了债权29079元,而对于余下的债权,由于被执行人昭平县进业砂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已不经营,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已不存在了。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121执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胜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