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志国、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国,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9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国,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被执行人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1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8日立案执行李志国与邢台市华锐冶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