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邵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邵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081号原告路某某,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殷都区。被告邵某某,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孙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路某某与被告邵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路某某需要补充证据,故路某某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瑞审 判 员 胡文娟人民陪审员 王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