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9执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兆合与刘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兆合,刘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9执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兆合,男,1980年9月18日生,汉族,山东省菏泽地区成武县人。委托代理人:戴红兵,云南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金峰,女,1971年9月28日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本院在执行王兆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29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0000.00元。执行过程,经查明,被执行人刘金峰无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尚有的XX牌车辆一辆已被我院依法查封,且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王兆合意见,其明确表示因该车无变现价值不愿以车抵债也不愿将车处理。另因被执行人刘金峰为躲避债务下落不明,为加大惩戒力度,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进行预警布控。现因被执行人刘金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9执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晓玲审判员 黄兴平审判员 岩 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 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