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安阳申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赵宝良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安阳申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赵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4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住所地:安阳市和平路中段。负责人杨海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安阳申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东工路。法定代表人赵宝良。被执行人赵宝良,男,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安阳申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赵宝良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安豫证执字第12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阳申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赵宝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安阳申达铁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赵宝良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