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金荣与郭洪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金荣,郭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周金荣,女,1966年6月16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郭洪光,男,1966年3月21日生,无职业,住桦甸市。申请执行人周金荣与被执行人郭洪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郭洪光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周金荣欠款40万元,二、被告郭洪光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郭洪光欠款利息10.56万元。2015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本金40万元、月利率10‰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8856.00元,由被告郭洪光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郭洪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孔 岩审判员 罗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利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