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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2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柳州艾尔贝斯环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柳州艾尔贝斯环保有限公司,沈妍,滕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2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被执行人柳州艾尔贝斯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门头村第二村民小组乌龟山脚西面。法定代表人沈妍。被执行人沈妍,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布依族,住所地柳州市。被执行人滕映杰,男,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城中区。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柳州艾尔贝斯环保有限公司、沈妍、滕映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入1109291.8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名下相当于1109291.84元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审判员  罗安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