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郭庆军、王德春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军,王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4执107号申请执行人:郭庆军,男,197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执行人:王德春,男,195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成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庆军与被执行人王德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有为人民陪审员 郭亮亮人民陪审员 王红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