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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耿显龙与李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显龙,李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510号申请执行人耿显龙,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世平,男,汉族。本院执行的耿显龙与李世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443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世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世平向耿显龙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1月1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90元,执行费2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5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贾海军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徐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