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库峰霞、女与陈金贵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峰霞,陈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1执39号申请执行人库峰霞、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申请执行人陈金贵,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库峰霞与被执行人陈金贵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库峰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金贵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债权20017、14元,己执行5000元。剩余债权15017、14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1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库峰霞发现被执行人陈金贵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彤审判员 李宏庆审判员 胡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晓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