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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王淑苹、张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王淑苹,张春,翟兴义,李士坤,赵志友,马淑华,姜在宝,孙丽坤,李德胜,张显丽,范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1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负责人:陈志强职务:行长地址:建三江铁北区。被执行人:王淑苹,女,汉族,1962年9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张春,男,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翟兴义,男,汉族,1971年4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李士坤,女,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赵志友,男,汉族,1960年1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马淑华,女,汉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姜在宝,男,汉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孙丽坤,女,汉族,1976年5月8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李德胜,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张显丽,女,汉族,1974年9月2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范宝成,男,汉族,1981年1月3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王淑苹、张春、翟兴义、李士坤、赵志友、马淑华、姜在宝、孙丽坤、李德胜、张显丽、范宝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义审判员  张 婷审判员  庄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