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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倪德俊与张松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德俊,张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倪德俊,男,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张松林,男,1971年2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倪德俊与被执行人张松林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5)皋石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张松林给付倪德俊欠款26385元,分期给付:于2016年2月6日前给付6385元,于2016年8月2日前给付10000元,于2017年1月23日前给付10000元。二、如张松林未按上述任一期限履行,则倪德俊可就26385元中张松林未履行的款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倪德俊放弃对张松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次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双方其他无争议。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倪德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385元,执行费221元(未预交)。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由石燕执行。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倪德俊于2017年6月23日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石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