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5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杨应明与兰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应明,兰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5执35号申请执行人杨应明,男,1971年3月20日生,彝族,籍贯: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振太镇文东村民委员会大河边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5327261971********。被执行人兰勇,男,1994年5月26日生,彝族,籍贯:云南省镇沅县,住镇沅县振太镇太和村民委员会上文乐小组,住身份证号码:5327261994********。杨应明申请执行兰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镇民初字第2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兰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杨应明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0元。本院受理后,由执行局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兰勇长期外出打工,具体地点不明,经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兰勇进行财产查询,以及林权、土地使用权、房产进行查询,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鹏审判员 朱图林审判员 刘成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