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253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邢台路野商贸有限公司、曹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路野商贸有限公司,曹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253之二号申请执行人:邢台路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家桢,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曹斌,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住邢台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正式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应立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原告邢台路野商贸有限公司欠款8822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503执253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杜书军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