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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俊全,董事长。被执行人: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法定代表人:连月照,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一、被告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前偿还原告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0万元,于2016年3月15日前偿还原告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50万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万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46500元;二、如被告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按期还款,原告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如被告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不偿还欠款,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日至实际给会付之日以尚欠款金额为本金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4.00元,由被告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采矿权证,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帐户,现因被执行人桦甸市丰泰油页岩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孔 岩审判员  罗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利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