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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刑更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班香党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班香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刑更118号罪犯班香党,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于广西田林县,壮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监狱服刑。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2009)田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班香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前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2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9月16日减刑一年,2014年5月22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3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监狱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班香党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至2016年12月间,该犯主要从事来料加工劳动工种,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在计分考核中共获奖励分200.1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计分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班香党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班香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华审判员 李钦平审判员 李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日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