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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寿阳博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要庆章、李爱梅、乔巾光、叶四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市寿阳博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庆章,李爱梅,乔巾光,叶四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寿阳博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朝阳街**号。法定代表人宋德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要庆章,男,1965年6月1日生,汉族,寿阳县人。被执行人李爱梅,女,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寿阳县人。被执行人乔巾光,男,1973年5月2日生,汉族,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叶四妮,女,1989年9月27日生,汉族,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寿阳博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要庆章、李爱梅、乔巾光、叶四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寿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5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要庆章、李爱梅、乔巾光、叶四妮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归还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给付垫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晋中市寿阳博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当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要庆章、李爱梅、乔巾光、叶四妮暂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0725执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郝海萍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凯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