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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执字第0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曲强与句方雨、沈阳方聚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强,句方雨,沈阳方聚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03174号申请执行人:曲强。被执行人:句方雨。被执行人:沈阳方聚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5-1号(1门)。法定代表人:句方雨,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强与被执行人句方雨、沈阳方聚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沈河执字第0317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8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唐永波执行员  何广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文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