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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与吴远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吴远成,吴远强,梁志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6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住所地:禹城市。法定代表人:郭爱民,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东,男,汉族,1963年5月19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吴远成,男,汉族,1957年9月25日生,住禹城市。被告:吴远强,男,汉族,1979年1月23日生,住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相永,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志永,男,汉族,1968年8月30日生,住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相永,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诉被告吴远成、吴远强、梁志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妮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