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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303执恢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01

案件名称

陈守金、梁海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守金,梁海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303执恢142号申请执行人:陈守金,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梁海新,男,196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陈守金与被执行人梁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鄂0303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梁海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梁海新偿还陈守金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起,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算)。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2元。被执行人梁海新未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守金于2018年6月25日书��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鄂0303执恢1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