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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倪万民与郑浩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万民,郑浩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5执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倪万民,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郑浩楠,现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倪万民申请执行郑浩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浩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彭云生审判员  聂建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