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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席国正与韩凤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国正,韩凤英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666号原告:席国正,男,汉族,1970年3月28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韩凤英,女,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席国正诉被告韩凤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国正撤诉。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