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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钟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707号原告钟某,男,生于1974年11月16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田某,女,生于1976年1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原告钟某诉被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