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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1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育奇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育奇,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1执82号申请执行人王育奇,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9日,云南省保山市人,住保山市隆阳区。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23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王育奇与被执行人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云0921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时间到期后,被执行人李军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王育奇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23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军于2017年6月30日前交付执行款38100.00元执行款;二、剩余的部分被执行人李军每月交付6000.00元执行款,直至支付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王育奇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021执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 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