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06民初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贺某与杨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杨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3307号原告:贺某,男,196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毛培红(受贺某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原告贺某诉被告杨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贺某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贺某负担。审判员  万锡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