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02执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某1、赖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1,赖某,黄某2,黄某3,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89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1,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执行人:赖某,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执行人:黄某2,女,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执行人:黄某3,男,200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被执行人:王某,女,193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平桂区。申请执行人黄某1与被执行人赖某、黄某2、黄某3、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赖某、黄某2、黄某3、王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某1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赖某、黄某2、黄某3、王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赖某、黄某2、黄某3、王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某1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黄某1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6)桂1102执18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照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