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春杰与牡丹、那仁高娃、扎木言、敖日格勒、额尔登其其格、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春杰,牡丹,那仁高娃,扎木言,敖日格勒,额尔登其其格,巴特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马春杰,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回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看守所楼中单元302室。被执行人:牡丹,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旗经棚镇广播局一号楼三单元302室。被执行人:那仁高娃,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旗经棚镇。被执行人:扎木言,男,1947年10月2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居委会1组。被执行人:敖日格勒,女,1976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老干部局。被执行人:额尔登其其格,女,1953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广播局二号楼一单元301号。被执行人:巴特尔,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广播局家属楼一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马春杰与牡丹、那仁高娃、扎木言、敖日格勒、额尔登其其格、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马春杰申请撤回对牡丹、那仁高娃、扎木言、敖日格勒、额尔登其其格、巴特尔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10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