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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峰与成都美瑞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峰,成都美瑞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865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被执行人:成都美瑞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蒋子敏,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峰与被执行人成都美瑞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年3月6日作出的金劳人仲委裁字号(2017)第005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工资26197.93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851.41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6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成都美瑞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金堂县赵镇金凤路32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证号:金堂国用(2008)第XXX57号、面积15538.97m²〕;登记在被执行人成都美瑞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单独所有的位于金堂县赵镇金凤路328号X栋X层-X层厂房(权2XXXXX6、面积3807.91m²);被执行人成都美瑞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金堂县赵镇金凤路328号1栋1-3层厂房(权XXXX100、面积4412.71m²),上述财产,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以(2016)川0121财保14号民事裁定首查封,上述财产的抵押权人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上述厂房内有数控剪板机一台(规格型号:VR6*3000)、数控折弯机一台(规格型号:PR6C100*3100)、数控冲床一台(规格型号:ET-300(1250*2500),上述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以(2017)川0121执恢77号执行裁定书首查封,抵押权人为金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查封裁定,他权登记、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成都美瑞科动力有限公司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因在本院涉及多起案件,上述财产均被本院另案首查封,本案对上述财产均无处置权,申请执行人可待本院对上述财产处置变现后,向本院主张工资系特种债权,应优于抵押权而先行受偿。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林代理审判员 刘 益代理审判员 姚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锡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