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彩月与被执行人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彩月,何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33号申请执行人:陈彩月,女,生于1968年9月16日,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何斌,男生于1972年8月29日,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彩月与被执行人何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特102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盛先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