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二飞与被执行人李和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二飞,李和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97号申请执行人李二飞被执行人李和光申请执行人李二飞与被执行人李和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李和光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李二飞借款本金18000元及从2015年2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申请执行费290元,由被执行人李和光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和光下落不明且无可供财产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文)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