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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239号原告李建华,男,汉族,1952年1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蒋保军,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食品街125号。法定代理人:李巍职务:总经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原告李建华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建华负担。审判员  李胜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