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3执232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宋旭东、陈亚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旭东,陈亚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3执23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宋旭东,男,1993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陈亚蕾,女,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申请人宋旭东与被执行人陈亚蕾合同纠纷一案,安国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冀0683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陈亚蕾给付申请执行人宋旭东案件款969940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人宋旭东申请,我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调查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及存款信息,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三、2017年1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83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969940元及违约金,已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旭东在被执行人陈亚蕾处的个人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吕跃忠人民陪审员 魏 芹人民陪审员 田 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德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