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霞光与XX、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霞光,XX,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618号申请执行人徐霞光,女,汉族,1966年2月10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69年7月13日出生,住泸州市叙永县。被执行人周丽,女,汉族,1983年12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大邑县。本院在执行徐霞光与XX、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XX、周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周丽人民币20万元。代理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宇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