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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1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市商汇担保有限公司、海宁市蓝泽秀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商汇担保有限公司,海宁市蓝泽秀服饰有限公司,林祖风,吴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昌街道隆兴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91274894B。法定代表人:沈利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静,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宁市蓝泽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广顺路577、579号。组织机构代码:06690730-X。法定代表人:林祖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林祖风,男,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吴美芳,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商汇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宁市蓝泽秀服饰有限公司、林祖风、吴美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多起执行案件。本院查询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海宁市蓝泽秀服饰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歇业。调查被执行人林祖风、吴美芳的下落,结果两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林祖风、吴美芳的下落及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海宁市蓝泽秀服饰有限公司、林祖风、吴美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林祖风、吴美芳进行网上布控。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