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刘永全、毛亚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刘永全,毛亚杰,王艳玲,王喜文,张荣,吕洪财,王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负责人:陈志强职务:行长地址:建三江铁北区。被执行人:刘永全,男,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毛亚杰,女,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王艳玲,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王喜文,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张荣,女,196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吕洪财,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王会军,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刘永全、毛亚杰、王艳玲、王喜文、张荣、吕洪财、王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义审判员 张 婷审判员 庄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