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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青岛峰云机械铸业有限公司、于永昌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峰云机械铸业有限公司,于永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2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峰云机械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建国,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永昌。上诉人青岛峰云机械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永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5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峰云机械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青岛峰云机械铸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峰云机械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琦代理审判员 王 楷代理审判员 甘玉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