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原告邱兵诉被告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兵,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民初452号原告:邱兵,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纬三路。被告: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开发区新科路。法定代表人:樊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邱兵诉被告绿地集团大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30日立案,原告邱兵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兵不主张退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1元,减半收取计6200.5元,由原告邱兵负担。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