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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9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马晓娟、杨利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娟,杨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968-4号申请人:马晓娟,女,197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利成,男,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利成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杨利成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兆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