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9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马晓娟、杨利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娟,杨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968-4号申请人:马晓娟,女,1977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利成,男,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作出(2016)皖1182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利成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杨利成的中国农业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兆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