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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顾士臻、汤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士臻,汤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顾士臻,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汤杰,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士臻与被执行人汤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台黄商初字第0407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0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汤杰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汤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顾士臻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汤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汤杰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汤杰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另案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汤杰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汤杰在台州市区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汤杰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另案提取了被执行人汤杰在台州市国家税务局黄岩分局(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工资收入60000元,本案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01元。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汤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因被执行人汤杰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汤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汤杰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汤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参与分配表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汤杰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3执2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尤高云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