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何荣利申请执行崔玉清追偿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荣利,崔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135号申请人何荣利,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崔玉清,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杭锦旗第一幼儿园职工。何荣利申请执行崔玉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5执26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在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