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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舒高星、舒高月、喻素娟、郑英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舒高星,舒高月,喻素娟,郑英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3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组织机构代码:73879855-7。负责人:吴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楠楠,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舒高星,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镇进步村5-123。身份证号:210113196802063251被执行人:舒高月,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镇进步村2-97。身份证号:210113197003293215。被执行人:喻素娟,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松山西路9号1-3-2。身份证号:210113196903153221被执行人:郑英娜,女,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新城子区道义镇进步村2-97。身份证号:21011319720213372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舒高星、舒高月、喻素娟、郑英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辽0103执1432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67.489142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赵公谈代理审判员  安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搜索“”